法考案例分析:網吧經營行政許可訴訟中原告資格的判斷

法考 責任編輯:聶小琪 2018-07-16

摘要:2018年法律職業(yè)資格考試案例分析題之網吧經營行政許可訴訟中原告資格的判斷,以案釋法,幫助大家理解分析案情。

2018年法律職業(yè)資格考試報名結束后,想必大家也已經進入緊張的復習階段,雖然客觀題先考,在這兩個多月的時間里是大家復習的重點,但是主觀題也不能丟,小編精選法考主觀題每日一練,將知識積少成多,助各位考生在備考客觀題的同時,熟悉主觀題案情分析。

【案情】

2016年4月19日,第三人悠客網絡向被告某區(qū)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提交《設立互聯(lián)網上網服務營業(yè)場所行政指導申請表》,同時作出《聲明》:場所距中學、小學校園出入口最低交通行走距離不低于200米。被告受理了第三人的申請,并要求第三人提供相關材料。第三人隨即向被告提供了相關材料,被告審核后于2016年5月16日向第三人核發(fā)了《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經營范圍為提供互聯(lián)網上網服務。

原告日新網吧經營范圍為互聯(lián)網上網服務,其與第三人悠客網絡均位于華東信息工程學校周圍,原告認為,第三人與該學校之間的最短交通行走距離低于200米,其申請不符合設立互聯(lián)網上網服務營業(yè)場所的條件,而被告卻違法向第三人核發(fā)了《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影響了原告的公平競爭權,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撤銷被告為第三人核發(fā)的《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

【分歧】

本案的爭議焦點為日新網吧是否具有原告主體資格,也就是日新網吧與本案被訴行政行為有無法律上的利害關系。

一種意見認為,日新網吧是本案適格的原告。原告與第三人的網絡經營場所位于同一學校附近,被告為第三人核發(fā)《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在一定程度上勢必影響到原告的公平競爭權,對原告的權利義務產生了實際影響,原告與被訴行政行為當然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

另一種意見認為,日新網吧不是本案適格的原告,其無權就被告向第三人核發(fā)《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的行為提起行政訴訟。被告根據《互聯(lián)網上網服務營業(yè)場所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為第三人核發(fā)《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是基于“競爭中立原則”,并不影響日新網吧的公平競爭權,沒有影響到原告的合法權益,原告與被訴行政行為沒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

【評析】

筆者贊成第二種意見,即日新網吧不具有原告主體資格,被告為第三人核發(fā)《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對原告的權利義務并不產生實際影響,其與被訴行政行為沒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

行政訴訟法第二十五條規(guī)定,行政行為的相對人以及其他與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提起訴訟。據此,行政訴訟的原告有兩個判斷標準:一是行政行為的相對人;二是與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的人。

本案中,原告日新網吧起訴的某區(qū)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核發(fā)的《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并非頒發(fā)給其網吧,而是核發(fā)給第三人悠客網絡。顯然,日新網吧并非被訴行政行為的相對人。因此,日新網吧若具有本案原告主體資格,其與被訴行政行為必須要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

對互聯(lián)網上網服務營業(yè)場所經營單位的經營活動實行許可制度。根據《文化部工商總局公安部工業(yè)和信息化部關于加強執(zhí)法監(jiān)督完善管理政策促進互聯(lián)網上網服務行業(yè)健康有序發(fā)展的通知》的精神,已經取消各級文化行政部門對上網服務場所的總量和布局要求,降低了準入門檻。在該行業(yè)不存在數量和布局上的限制的情況下,只要是符合設立條件的申請,縣級以上文化行政部門都應當依法受理、審批并核發(fā)《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

本案中,被告某區(qū)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依據悠客網絡提交的申請材料,依照行政許可法、《互聯(lián)網上網服務營業(yè)場所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經審核向悠客網絡核發(fā)《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的行為是基于“競爭中立原則”,該核發(fā)行為并不影響日新網吧的公平競爭權。日新網吧與悠客網絡之間的競爭是政策允許范圍內正常的市場競爭,即使日新網吧在悠客網絡取得《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后實際經營中收益減少,也是市場經濟充分競爭的結果。被告為第三人核發(fā)《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造成該區(qū)域內的市場競爭亦非本案被訴行政行為作出時應當考慮的因素。故日新網吧與被訴行政行為無法律上的利害關系,其合法權益并未受到行政行為的法律意義上的不利影響或者不法侵害,故其不具有行政訴訟的原告主體資格。

原告日新網吧如認為被告違法設定網絡文化經營許可,其可以依法向被告的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jiān)察機關投訴反映,由相應的機關做出處理決定。

綜上,日新網吧不是本案被訴行政行為的相對人,亦非利害關系人,其無權就本案被告向第三人核發(fā)《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的行為提起行政訴訟。根據行政訴訟法及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人民法院應當以原告主體不適格為由,裁定駁回原告的起訴。據此,法院依法裁定駁回了原告日新網吧的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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