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考案例分析:用假幣換真幣該行為如何定罪

法考 責任編輯:聶小琪 2018-07-10

摘要:2018年法律職業(yè)資格考試案例分析題之用假幣換真幣該行為如何定罪,以案釋法,幫助大家理解分析案情。

2018年法律職業(yè)資格考試報名結束后,想必大家也已經(jīng)進入緊張的復習階段,雖然客觀題先考,在這兩個多月的時間里是大家復習的重點,但是主觀題也不能丟,小編精選法考主觀題每日一練,將知識積少成多,助各位考生在備考客觀題的同時,熟悉主觀題案情分析。

【案情簡介】

2017年10月某日中午,犯罪嫌疑人胡某身著電力維修人員服裝以口渴為由,到村民黃某家中要水喝。接著,他坐在黃某家中聊天,表示要給領導送禮,想用零錢換成面值100元的整錢,共計4000元。黃某答應幫其兌換后,胡某又找理由聲稱不需要兌換,又將4000元還給黃某,并將零錢拿回。胡某離開后,黃某發(fā)現(xiàn)被退回的4000元只有首尾2張面值100元的是真錢,其余全是假幣,遂到公安機關報案。

【意見分歧】

辦案人員對胡某的行為,有三種意見:

第一種意見,胡某用假幣換取真幣,是以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公私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構成詐騙罪。

第二種意見,胡某明知是偽造的貨幣而故意持有或者使用,應對其以持有、使用假幣罪中的一罪進行處罰。

第三種意見,胡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趁受害人黃某不備以假幣換取真幣,其實是秘密竊取,因此,其行為應該構成盜竊罪。

【法理分析】

筆者同意第三種意見。

一、胡某行為不構成詐騙罪。

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shù)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詐騙行為的通常表現(xiàn)形式即:行為人以不法占有為目的實施欺詐行為→受害人產(chǎn)生錯誤認識→受害人基于錯誤認識自愿處分財產(chǎn)→行為人取得財產(chǎn)→受害人受到財產(chǎn)上的損失。也就是說,受害人基于行為人的欺詐行為對事實真相產(chǎn)生錯誤認識,進而出于真實的內(nèi)心意思而自愿處分財產(chǎn)。由于行為人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使得受害人產(chǎn)生錯誤的認識,這個錯誤的認識又導致受害人做出了有利于行為人的處分財產(chǎn)的行為。在這個因果關系鏈條上,欺詐行為是起因,是行為人所有活動的集中。本案中,行為人的欺詐行為不足以使受害人對事實真相產(chǎn)生誤解,受害人財產(chǎn)受到損失,并不是由于行為人的欺騙行動所致,也就是說受害人未陷入錯誤認識而處分財物。因此,本案不構成詐騙罪。

二、胡某行為不構成持有、使用假幣罪。

持有、使用假幣罪侵犯的客體是的貨幣管理制度。較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經(jīng)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guī)定》第19條規(guī)定:持有、使用假幣案(刑法第172條)明知是偽造的貨幣而持有、使用,總面額在4000元以上的,應予追訴。由此可見,構成本罪必須具備持有、使用偽造的貨幣是數(shù)額較大這一條件,達不到數(shù)額較大這一條件的,不構成本罪。因此胡某行為不構成持有、使用假幣罪。退一步講,即使犯罪嫌疑人胡某所持有的假幣數(shù)額達到4000元,也僅僅只能構成持有假幣罪。因為“使用假幣”是行為人隱瞞使用的是假幣這一事實,將假幣作為真貨幣而置于流通領域,使不具備流通性的假幣得以充當真幣而流通,以此騙取利益的行為。本案中,胡某調(diào)換受害人黃某真幣的過程并無交易行為,沒有使假幣進入流通領域,不屬于刑法意義上的“使用假幣”行為,因此不構成使用假幣罪。

三、胡某的行為構成盜竊罪。

盜竊罪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盜竊公私財物,數(shù)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行為。本案中,胡某雖然實施了欺詐行為用假幣換取真幣,但胡某最終取得真幣的手段是趁受害人不備偷偷調(diào)換,假幣所起的作用是為胡某的盜竊行為作掩護,使得盜竊行為發(fā)生后不會被及時發(fā)覺。因此,胡某的行為應定為盜竊罪,并且是刑法修正案(八)中規(guī)定的“入戶盜竊”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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