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法考備考精選復習資料(三)

法考 責任編輯:聶小琪 2018-05-14

摘要:法考被號為“天下第一考”,想要通過法考,必須掌握一定的方法,善于總結,羅列知識點,按照一定的秘籍、規(guī)律去學習,會達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2018年法考復習資料在精不在多,我們應掌握一個學習原則:考什么,我們就學什么!所以在選擇資料前要認真查看一下內容,只要知識點全,按照知識點清單去復習,必然高效備考!小編羅列了以下法考知識點供大家學習:

 一、請總結刑訴中關于追訴時效的規(guī)定。

(一)追訴期限的計算

一般犯罪追訴期限的計算:追訴期限是從犯罪之日起計算?!胺缸镏铡睉欠缸锍闪⒅?。對不以實害結果為要件的犯罪而言,實施行為之日即是犯罪之日;對以實害結果為要件的犯罪而言,實害結果發(fā)生之日,才是犯罪之日。

連續(xù)或繼續(xù)犯罪追訴期限的計算:犯罪行為有連續(xù)或者繼續(xù)狀態(tài)的,追訴時效從犯罪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二)追訴時效的延長追訴時效延長的情形:

1.在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安全機關立案偵查或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犯罪人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2.被害人在追訴期限內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追訴時效的中斷追訴時效中斷,也稱追訴時效的更新,是指在時效進行期間,因發(fā)生法律規(guī)定的事由,而使以前經過的時效期間歸于無效,法律規(guī)定的事由終了之時,時效重新開始計算。在追訴期限內又犯罪的,前罪追訴的期限從犯后罪之日起計算。

二、刑事訴訟法中鑒定人和證人有什么區(qū)別?

1.利害關系:鑒定人與案件不能有利害關系;證人與案件可以有利害關系;

2.指派聘請:鑒定人需要聘請;證人不需要聘請;

3.產生時間:鑒定人在訴訟過程中;證人案發(fā)時;

4.可替代性:鑒定人可替代;證人不能替代;

5.專門知識:鑒定人需要專門知識;證人不需要專門知識;

6.資質年齡:鑒定人需要資質年齡;證人不需要資質年齡。

 三、刑事訴訟中回避的適用規(guī)則。

回避的決定主體:

1.院長決定:審判人員、法院書記員、翻譯人員、鑒定人的回避;

2.檢察長決定:檢察人員、檢察院書記員以及檢察院聘請或指派的鑒定人、翻譯人員的回避;

3.偵查機關負責人決定:偵查人員以及由其指派聘請的翻譯人員、鑒定人的回避;

4.機關決定:審判委員會決定院長的回避;檢察委員會決定檢察長和偵查機關負責人的回避。

書記員、翻譯人員和鑒定人員的回避,一般應按照不同的訴訟階段分別由公安機關負責人、檢察長和法院院長決定。因為在偵查階段、起訴階段和審判階段都有可能出現書記員、翻譯人員和鑒定人,因此,他們的回避要看是在哪個階段,由哪個機關委托或者指派,來確定由哪個機關的負責人來決定其回避。

公安機關負責人的回避由同級檢察院的檢察委員會來決定,原因在于公安機關負責人之上沒有類似檢察長之上的檢察委員會的設置,且在刑事訴訟中,公安機關行使的是司法職權,由作為司法機關的檢察院的檢察委員會審查監(jiān)督并無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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