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法考被號為“天下第一考”,想要通過法考,必須掌握一定的方法,善于總結,羅列知識點,按照一定的秘籍、規(guī)律去學習,會達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2018年法考復習資料在精不在多,我們應掌握一個學習原則:考什么,我們就學什么!所以在選擇資料前要認真查看一下內容,只要知識點全,按照知識點清單去復習,必然高效備考!小編羅列了以下法考知識點供大家學習:
一、行政機關的強制執(zhí)行與代履行有什么區(qū)別?
代履行屬于行政機關強制執(zhí)行的一種。代履行是指義務人逾期不履行行政法義務,由他人代為履行可以達到相同目的的,行政機關可以自己代為履行或者委托第三人代為履行,向義務人征收代履行費用的強制執(zhí)行制度。代履行主要適用于該行政法義務屬于可以由他人代替履行的作為義務,例如排除障礙、恢復原狀、強制拆除等。對于不能夠由他人替代的義務和不作為義務,特別是與人身有關的義務,不能適用代履行。
行政強制執(zhí)行,是指行政機關或者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對不履行行政決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強制履行義務的行為。行政強制執(zhí)行的方式:(1)加處罰款或者滯納金;(2)劃撥存款、匯款;(3)拍賣或者依法處理查封、扣押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4)排除妨礙、恢復原(5)代履行;(6)其他強制執(zhí)行方式。
二、一人公司的設置須要注意哪些方面?
(1)投資人的限制(適宜原則):一個自然人只能投資設立一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該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不能投資設立新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
(2)組織機構(書面原則):不設股東會。股東作出決定時,應采用書面形式,并由股東簽名后置備于公司。
(3)強制審計(第三人核算原則):在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并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4)人格混同推定(推定原則):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應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三、事件、事實、行為有什么區(qū)別?
事件指的是與當事人意志無關的,能夠引起法律關系發(fā)生、變更或消滅的客觀事實,簡單地說就是指其本身不直接包含人的意志性的民事法律事實。
行為則是與當事人意志有關的。根據行為人是否進行意思表示,可以將行為進一步分為表意行為和非表意行為。
1.表意行為是指當事人需要意思表示而實施的行為。比如簽訂合同。
2.非表意行為是指當事人無須意思表示而實施的行為,即事實行為。它是當事人在主觀上并沒有發(fā)生民事法律關系的意思,但一旦實施該行為即在客觀上產生民事法律后果的行為。事實行為人的主觀目的與行為發(fā)生的法律后果可能是不一致的。比如侵權行為,行為人作出侵權行為的目的可能是為自己獲得利益,本身并沒有變動民事法律關系的意圖,而侵權行為的法律后果卻使侵權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間產生賠償的法律關系,即侵權人要對被侵權人進行賠償。
所謂事實行為,是指行為人不具有設立、變更或消滅民事法律關系的意圖,但依照法律的規(guī)定能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行為。如無因管理行為、正當防衛(wèi)行為、緊急避險行為以及侵權行為、違約行為、遺失物的拾得行為、埋藏物的發(fā)現行為等。事實行為屬于是行為的范疇。
而自然事實是與人的意志無關的法律事實,包括事件和狀態(tài),比如地震、人的死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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