誰才是校園欺凌案的當事人

法考 責任編輯:聶小琪 2018-04-24

摘要:前不久,一段名為“鹽津縣普洱鎮(zhèn)241班欺凌女同學”的視頻先后在微信朋友圈、微信群、視頻網站傳播,引起怒評如潮。

聯系到近幾年此類事件的多發(fā)、廣發(fā),給受害學生造成嚴重的身心傷害,實在令人痛心不已!而事發(fā)后,了結這類事件的,往往以或學校發(fā)一“致歉信”終結。這多少帶有避重就輕、規(guī)避責任之嫌,無論對挽救作為侵害人的孩子還是對補救作為受害人的孩子,都難以起到教育、懲戒或救濟的作用。

對自己的行為負責,是人行走于世的基本遵循。作為教育者的學校和作為監(jiān)護人的父母,負有教育、監(jiān)督、管理的職責,也應當將這一基本遵循傳承給未成年的學生,并使之奉行,從而成長為人格健康、有責任有擔當的公民。

在教育的過程中,一定的懲戒是必要的。此之所謂懲戒,是指必要的法律責任。換言之,校園欺凌作為一種侵權行為,當然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這可以讓侵害人認識到其行為的后果,也可以讓受害人得到一定的心靈撫慰,進而保證我們的孩子走上健康的成長之路。

從法律責任的主體看,校園欺凌行為涉及三類主體,即欺凌行為人本人、監(jiān)護人和學校的責任;從法律責任的類型看,可能涉及民事責任、行政責任乃至刑事責任。

在這里,僅就校園欺凌行為的侵權民事責任以及當事人的訴訟地位略作介紹。校園欺凌作為一種侵權行為往往發(fā)生在中小學學生之間,無論加害人還是受害人,一般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肚謾嘭熑畏ā返?8條、第39條分別規(guī)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蛘咂渌逃龣C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責任,但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責任”。這兩個條文規(guī)定了兩種情況:

1.如果是對不滿8周歲的未成年人實施校園欺凌行為而造成損害后果的,則欺凌行為人及其監(jiān)護人、教育機構要承擔侵權責任。當然,如果幼兒園、學?;蛘咂渌逃龣C構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這就意味著,如果此類糾紛以民事訴訟方式解決的話,那么被欺凌人(即受害人)為原告,欺凌行為人及其監(jiān)護人以及幼兒園、學?;蛘咂渌逃龣C構為共同被告。這樣確定當事人訴訟地位的依據除《侵權責任法》第38條外,還有《民訴法解釋》第67條的規(guī)定,即:“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和其監(jiān)護人為共同被告。”

2.如果是對已滿8周歲的未成年人實施校園欺凌行為而造成損害后果的,則由欺凌行為人及其監(jiān)護人承擔侵權責任;如果學?;蛘咂渌逃龣C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承擔補充責任。如果因責任的承擔發(fā)生爭議,形成訴訟,則被欺凌人為原告,欺凌行為人及其監(jiān)護人為共同被告。在學?;蚱渌逃龣C構承擔補充責任時,該學?;蚱渌逃龣C構也應列為共同被告之一。

更多資料
更多課程
更多真題
溫馨提示:因考試政策、內容不斷變化與調整,本網站提供的以上信息僅供參考,如有異議,請考生以權威部門公布的內容為準!

法考備考資料免費領取

去領取

距離2022 法考考試

還有
  • 0
  • 0
  • 0
專注在線職業(yè)教育24年

項目管理

信息系統(tǒng)項目管理師

廠商認證

信息系統(tǒng)項目管理師

信息系統(tǒng)項目管理師

!
咨詢在線老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