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本文為云南工程職業(yè)學院關于2019年單招考試安排及網(wǎng)上打印準考證的公告,請考生仔細閱讀,及時打印準考證。
各位考生:
我校將于2019年3月9日-3月10日舉行單獨考試招生(以下簡稱“單招考試”),為確保各學校能正常、順利、安全有效的組織學生到我校參加單招考試,經(jīng)云南工程職業(yè)學院單招考試工作領導小組研究決定,現(xiàn)將有關事宜安排如下:
一、普通高考學生(以下簡稱普高生)職業(yè)適應性測試安排
1、測試時間:2019年3月9—10日上午9:00-12:00 、下午14:00-18:00。共分4個場次,請各位考生根據(jù)準考證上場次和時間安排按時到指定考場進行測試,具體場次如下:
第一場次:2019年3月9日上午9:00-12:00
第二場次:2019年3月9日下午14:00-18:00
第三場次:2019年3月10日上午9:00-12:00
第四場次:2019年3月10日下午14:00-18:00
2、準考證打?。?/p>
請登陸http://dz.ynenc.cn/自行上網(wǎng)打印準考證,系統(tǒng)將于2月28日12:00開放。
3、測試地點:云南工程職業(yè)學院校本部(安寧市職教園區(qū)麒麟路15號)
4、單招考試網(wǎng)址:http://dz.ynenc.cn/
二、三校生“文化素質(zhì)+職業(yè)技能”考核(由學校統(tǒng)一安排考場)
1、考試時間:2019年3月9日
2、文化素質(zhì)考試:上午9:00-11:30
3、職業(yè)技能測試:下午14:00-18:00
4、考試地點:云南工程職業(yè)學院校本部(安寧市職教園區(qū)麒麟路15號)
三、其他事項
1、普高生和三校生的考場具體安排,以準考證上的信息為準,請考生予以注意。
2、普高生打印準考證時間:2019年2月28日-3月9日
3、三校生打印準考證時間:2019年2月28日-3月9日
4、考生考試前在候考區(qū)進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國家教育考試違規(guī)處理辦法》(教育部第33令)等考生誠信考試教育宣傳材料學習,并簽《云南省2019年高職(??? 單獨考試考生告知書》,方可測試。
4、考生拿到準考證后,認真查看考場及考試安排,準備好二代身份證、考試簽字筆。
五、食宿及交通問題
1、由于考生人數(shù)較多,學校周邊住宿緊張,請需要學校協(xié)助提供住宿、用餐的考生,與招生辦各地州負責人聯(lián)系(見表1)。
2、家長及陪同人員,自行解決交通問題、食宿問題。為方便考試的考生及家長的住宿問題、食宿問題、交通問題,學校安排招生辦老師負責聯(lián)絡。請需要的家長及考生,與招生辦各地州負責人聯(lián)系(見表1)
表1云南工程職業(yè)學院2019年單招考試各地區(qū)聯(lián)絡人及聯(lián)系方式
地區(qū) | 負責老師 | 手機 | 微信號 | |
昆明(盤龍區(qū)、呈貢區(qū)除外) | 王云敏 | 15887855887 | 414024838 | 414024838 |
紅河(除個舊、蒙自、屏邊、河口) | 王 海 | 18787043610 | 602175622 | wh602175622 |
昭通(除水富、綏江)、曲靖陸良、宣威 | 趙春梅 | 13888254972 | 529872551 | ZC529872551 |
玉溪(除江川、澄江、易門)、楚雄(除雙柏、牟定、大姚、永仁、武定)、大理巍山、保山(除龍陵、騰沖) | 林正剛 | 15887286764 | 460848556 | lzg460848556 |
普洱(除孟連、江城、景東、景谷)、版納 | 孫洪斌 | 13368856919 | 280644384 | shb280644384 |
麗江、迪慶、大理劍川、普洱(景谷、景東、江城、孟連) | 涂勝路 | 13577087968 | 1466246111 | yn8885201314 |
文山 | 趙 明 | 13759514046 | 1124436339 | zm80618 |
臨滄、怒江 | 王 強 | 13888619356 | 529881929 | 529881929 |
曲靖(除宣威、陸良)、楚雄大姚、雙柏 | 李杰剛 | 13888147772 | 1206069287 | ljg13888147772 |
大理(除祥云、巍山、劍川) | 林正海 | 15887144987 | 873435334 | lzhsea1106 |
楚雄武定、德宏 | 張德亮 | 15758541297 | 1599641990 | ZDL15758541297 |
騰沖、龍陵 | 李文先 | 18487205504 | 1249773182 | Joker66_77 |
學校招生辦電話:0871-68870811、68870812、68870814、68870815
附件: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
2.《國家教育考試違規(guī)處理辦法》(教育部第33令)
云南工程職業(yè)學院
2019年2月27日
附件: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
2015 年 11 月 1 日正式施行(以下簡稱《刑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于2015年 8 月 29 日通過,自 2015 年 11 月 1 日起施行。為此,省人事考試中心邀請律師解讀《刑法(修正案九)》中涉及考試的相關條款。
將組織作弊、買賣作弊設備、買賣考題、替考等作弊以及幫助作弊行為納入刑法范疇
【條文】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后增加一條,作為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在法律規(guī)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
“為他人實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幫助的,依照前款的規(guī)定處罰。 ”
“為實施考試作弊行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規(guī)定的考試的試題、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規(guī)定處罰。 ”
“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第一款規(guī)定的考試的,處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
【解讀】新的修正案不僅規(guī)定考試作弊行為本身要受到刑罰處罰,還將組織作弊、幫助作弊的行為入刑,這意味著只要為作弊者提供幫助,都將構成犯罪,并且對此類犯罪行為最高可判處七年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懲罰力度明顯提升。
對于在作弊手段中常見的替考行為,在現(xiàn)行刑法中沒有明確的法律條文可以依照并定罪量刑,長期以來處罰偏輕。然而,根據(jù)刑法修正案的規(guī)定: “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第一款規(guī)定的考試的,處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即替考中的替考人和被替考人均構成犯罪,都要受到刑罰處罰。而受到刑事處罰的人也會遭受開除公職或解除勞動合同等行政、民事活動領域中的不利后果。
2.《國家教育考試違規(guī)處理辦法》(教育部第33令)
《國家教育考試違規(guī)處理辦法》(教育部33號令)
1、考生不遵守考場紀律,不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的安排與要求,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認定為考試違紀,取消該科目的考試成績。
(1)攜帶規(guī)定以外的物品進入考場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在規(guī)定的座位參加考試的;
(3)考試開始信號發(fā)出前答題或者考試結束信號發(fā)出后繼續(xù)答題的;
(4)在考試過程中旁窺、交頭接耳、互打暗號或者手勢的;
(5)在考場或者教育考試機構禁止的范圍內(nèi),喧嘩、吸煙或者實施其他影響考場秩序的行為的;
(6)未經(jīng)考試工作人員同意在考試過程中擅自離開考場的;
(7)將試卷、答卷(含答題卡、答題紙等,下同) 、草稿紙等考試用紙帶出考場的;
(8)用規(guī)定以外的筆或者紙答題或者在試卷規(guī)定以外的地方書寫姓名、考號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標記信息的;
(9)其他違反考場規(guī)則但尚未構成作弊的行為。
2、考生違背考試公平、公正原則,以不正當手段獲得或者試圖獲得試題答案、考試成績,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認定為考試作弊,今年參加考試的各科成績無效:
(1)攜帶與考試內(nèi)容相關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儲有與考試內(nèi)容相關資料的電子設備參加考試的;
(2)抄襲或者協(xié)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者與考試內(nèi)容相關的資料的;
(3)搶奪、竊取他人試卷、答卷或者強迫他人為自己抄襲提供方便的;
(4)在考試過程中使用通訊設備的;
(5)由他人冒名代替參加考試的;
(6)故意銷毀試卷、答卷或者考試材料的;
(7)在答卷上填寫與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號等信息的;
(8)傳、接物品或者交換試卷、答卷、草稿紙的;
(9)其他作弊行為。
3、教育考試機構、考試工作人員在考試過程中或者在考試結束后發(fā)現(xiàn)下列行為之一的,認定相關的考生實施了考試作弊行為,今年報名參加考試的各科成績無效:
(1)通過偽造證件、證明、檔案及其他材料獲得考試資格和考試成績的;
(2)評卷過程中被發(fā)現(xiàn)同一科目同一考場有兩份以上(含兩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3)考場紀律混亂、考試秩序失控,出現(xiàn)大面積考試作弊現(xiàn)象的;
(4)考試工作人員協(xié)助實施作弊行為,事后查實的;
(5)其他應認定為作弊的行為。
4、考生有下列擾亂考場及考試工作場所秩序的行為之一的,終止其繼續(xù)參加本科目考試,今年參加高考的各科成績無效;考生的行為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條件》的,由公安機關進行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故意擾亂考點、考場、評卷場所等考試工作場所秩序;
(2)拒絕、妨礙考試工作人員履行管理職責;
(3)威脅、侮辱、誹謗、誣陷考試工作人員或其他考生;
(4)其他擾亂考試管理秩序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