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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民事法律關系
一、民事法律關系的概述
(一)民事法律關系的概念 民事法律關系是平等主體之間發(fā)生的、符合民事法律規(guī)范的、以權利義務為內(nèi)容的社會關系,是
民法對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chǎn)關系和人身關系加以調(diào)整的結(jié)果。
(二)民事法律關系的特征
民事法律關系有以下特征:
1.主體地位平等;
2.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對等;
3.權利救濟和補償性。
(三)民事法律關系的要素
民事法律關系的要素,就是構成民事法律關系應當具備的因素。民事法律關系的要素包括主體、內(nèi)容、客體三項。
1.主體
民事法律關系的主體是指參加民事法律關系、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參加到民事法律關系中的國家。主體的法律價值在于確定利益的享有者,使每一個在法律上 應當有獨立利益者成為法律上的人,能夠按照自己的意思,在不違反法律的條件下通過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享受其個人生活利益。
2.內(nèi)容
民事法律關系的內(nèi)容,是民事主體在法律關系中享有的民事權利和承擔的民事義務。 3.客體
民事法律關系的客體,是指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共同指向的對象。民事法律關系的客體一般包括物、行為、智力成果和其他權益(如人身利益)。隨著民事法律關系的發(fā)展,民事法律關系客體的種類還會不斷增加。
二、民事權利的概念
民事權利,是指民事主體為實現(xiàn)某種利益,依照法律規(guī)定或者合同約定,根據(jù)自己的意愿實施或不實施某種行為的可能性。它包含三個方面的內(nèi)容:
1.享有權利的人可以在法定范圍內(nèi),依自己的意思進行民事活動,實現(xiàn)其利益;
2.享有權利的人可以要求負有義務的人為一定行為,以實現(xiàn)自己的利益;
3.享有權利的人因他人的行為而使權利不能實現(xiàn)時,有權要求司法機關予以保護。 關于民事權利的本質(zhì),學者的認識并不一致,主要有三種觀點:
第一,意思說。由德國的溫特夏德和薩維尼所倡。這種意見認為,權利的本質(zhì)是意思自治,或意思的支配,權利反映了人的意思能夠自由支配的范圍。意思是權利的基礎,沒有意思就沒有權利。 第二,利益說。為德國的耶林所主張。這種學說認為,權利的本質(zhì)就是法律所保護的利益,凡依法屬于個人的利益,無淪精神的、物質(zhì)的、都是權利。
第三,法力說。以德國學者梅克爾為代表。此學說認為,權利的本質(zhì)是法律上之力,權利由特定利益和法律上之力構成。
上述學說中,“利益說”和“法力說”揭示了法律和人的行為背后的社會經(jīng)濟原因,有較大的客觀性和合理性,構成了現(xiàn)今民法理論對權利本質(zhì)認識的思想淵源。
三、民事權利的分類
(一)財產(chǎn)權與人身權
這是按照民事權利的客體所體現(xiàn)的利益的性質(zhì)進行的分類。
財產(chǎn)權是以財產(chǎn)為客體的權利。包括物權、債權、繼承權等。
人身權是以民事主體的人身性要素為客體的權利。包括人格權和身份權。人格權又分為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自由權等;身份權又分為親權、親屬權等。
(二)支配權、請求權、形成權、抗辯權
這是根據(jù)民事權利的作用的不同而作的區(qū)分。
支配權是指對權利標的享有的排他性的,直接支配的權利。物權是典型的支配權。
請求權是指權利人主體可以要求他人為特定行為(包括作為、不作為)的權利。債權的主要內(nèi) 容為請求權。
形成權,指權利主體儀憑自己的行為,即可使自己與他人之間的法律關系發(fā)生變動的權利。形成權的主要功能在于,權利人根據(jù)自己的單方意思表示,就能夠使已經(jīng)成立的法律關系的效力產(chǎn)生 變化。例如撤銷權、追認權、解除權、選擇權等。
抗辯權,是指拒絕相對人的請求的權利。抗辯權的作用,通常只是停止請求權的行使,可分為永久抗辯和延期抗辯。前者如以訴訟時效已過為由拒絕履行債務,后者如以對方交付貨物不符合約定 為由拒付貨款。正是抗辯權的防御性質(zhì),使其成為一類獨立的權利。同時履行抗辯權、不安抗辯權、先訴抗辯權等都是抗辯權。
(三)絕對權和相對權
依其效力所及范圍民事權利可劃分為絕對權與相對權。
絕對權是指能夠請求不特定的任何人為一定行為的權利。即權利人之外的一切人均為義務人,絕對權又稱“對世權”,絕對權中義務人是不特定的人。所有權人身權等都是絕對權。相對權是指能夠請求特定人為一定行為的權利,該權又稱為“對人權”,相對權的義務人是特定的,權利人只能要求該特定的義務人為一定的行為例如債權。
(四)主權利和從權利
按照民事權利相互依賴的程度,可分為主權利和從權利。
相互有關聯(lián)關系的兩個以上的民事權利中,凡可以獨立存在的權利為主權利;凡必須以其他民事權利的存在為前提的為從權利。主權利和從權利是相互對應的。主權利不存在,從權利也不存在;沒有從權利,主權利則無從談起。
(五)原權和救濟權
原權與救濟權是按民事權利形成的特點和民事權利的日的進行的分類。原權是指由符合或不違反法律要求的行為而形成的權利,通常的權利均屬此類;救濟權是指因侵害原權而產(chǎn)生的權利,其目的是保護和恢復實現(xiàn)受侵害的權利,以保護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維護一定的社會秩序和法律秩序,如訴權。
(六.)既得權和期待權
這是按民事權利是否具備實現(xiàn)的可能性進行的分類。既得權指成立要件已全部具備的權利,期待權指成立要件尚未完全具備的權利,將來可能實現(xiàn),也可能不實現(xiàn)的權利。
四、民事權利的保護方法
在我國,民事權利依法受法律保護。民法在賦予權利人享有民事權利內(nèi)容中,給予權利人保護其權利不受侵犯的權能。這種權能表現(xiàn)為權利人在其合法權益受到他人妨礙或侵害時,有權進行私力救濟或有權請求公力救濟。
(一)公力救濟
當權利人的權利受到侵害或有被侵害之虞時,權利人可行使訴權,訴請法院保護自己的權利。包括:民事訴訟保護、刑事訴訟保護、行政程序及行政訴訟保護。
(二)私力救濟
私力救濟也叫“自力救濟”,是指在權利受到侵害時,權利人依靠自己的力量強制他人、保護權利的行為。例如,為保護自己的人身權而反擊行兇者;扣留不付費用的用餐者等。自力救濟分為自衛(wèi)行為和自助行為兩種情形。
1.自衛(wèi)行為
自衛(wèi)行為,是指為了防衛(wèi)或避免自己或他人所面臨的侵害,不得已而侵害他人的行為,包括正當防衛(wèi)和緊急避險。
(1)正當防衛(wèi),是指為了使本人或他人的財產(chǎn)或人身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對侵權行為人采取的必要的防衛(wèi)行為。
正當防衛(wèi)的構成要件有:第一,必須是針對不法侵害行為而實施,對合法行為,不能防衛(wèi)。第二,不法侵害行為正在發(fā)生。第三,針對不法侵害人進行防衛(wèi)。第四,不得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應當承擔適當?shù)拿袷仑熑巍?/P>
(2)緊急避險,是指為了使本人或他人的人身或財產(chǎn)免受正在發(fā)生的侵害,不得已而采取的損害他人權益的行為。緊急避險有四項構成要件:第一,須有緊急危險存在,這種危險既包括人的加害行為,也包括事件,如火災等。第二,危險須是現(xiàn)實的、緊迫的。第三,避險行為須是不得已而采取的。如果當時能采取其他方法避免危險,就不能采取緊急避險方法。第四,避險行為不得超過必要的限度。其標準是其避險所造成的損失是否小于所避免的損失,如果避險所造成的損失超過所避免的損失,則是不允許的。
2.自助行為
自助行為,是指為了保護自己的權利,對于加害人的自由加以拘束,或?qū)ζ湄敭a(chǎn)實施扣押、毀損豹行為。
構成自助行為的要件包括:第一,須自己的權利受到侵害。第二,須時間緊迫,來不及請求國家有關機關援助。即在當時情況下,如果不實施自助行為,則將導致權利無從實現(xiàn),或者其實現(xiàn)會相當困難。第三,須自助行為所使用的手段適于請求權的實現(xiàn)。第四,須不超過保全請求權的必要限度。在自助行為中,如實施拘束他人自由,或者扣留他人財產(chǎn)的行為,行為人應及時請求國家有關機關依法處理。
五、民事義務的概念
民事義務是指民事法律關系的當事人一方,為了滿足他方利益所應實施的行為。以義務人行為的方式為標準,可將民事義務分為積極義務和消極義務。凡要求義務人作為的義務,為積極義務,大部分民事義務都是積極義務。凡要求義務人不作為的義務,為消極義務。
六、民事法律事實
(一)民事法律事實的概念與分類
民事法律事實,是指法律規(guī)定的,能夠引起民事法律關系發(fā)生、變更和消滅的客觀現(xiàn)象。民事法律規(guī)范只是民事法律關系發(fā)生、變更和消滅的前提,它本身并不能在當事入之間發(fā)生具體的民事法律關系。例如,民法規(guī)定了租賃關系,指出了產(chǎn)生租賃關系的各種條件,但該規(guī)定并不是租賃關系,而只是人們的行為準則。當事人之間要建立租賃關系,就需要有一個客觀情況,即訂立租賃合同這種客觀情況就是租賃關系發(fā)生的法律事實。
民事法律事實的種類很多,根據(jù)其中是否包含當事人的意志,也可以把民事法律事實分為事件.和行為兩類:
1.事件
指與人的意志無關的客觀事實。例如,人的出生、死亡,自然災害的發(fā)生,時間的經(jīng)過等。這些事實不以人的意志為轉(zhuǎn)移,但其一旦發(fā)生,便會在一定的主體之間發(fā)生、變更或消滅一定的民事法律關系。例如,人的死亡會引起財產(chǎn)繼承關系;經(jīng)過一定的時間,就會使時效完成,從而使原有的法律關系發(fā)生、變更或消滅等。
2.行為
指當事人的有意識的活動,即與當事人意志直接相關的客觀事實。例如簽訂合同、實施代理等。行為可以分為合法行為與違法行為。凡是符合國家法律規(guī)定或為國家法律所認可的行為是合法行為,這種行為在民法上主要表現(xiàn)為民事法律行為。凡是違反國家法律規(guī)定的行為就是違法行為。
(二)民事法律事實的構成
引起某一民事法律關系發(fā)生、變更或消滅的客觀現(xiàn)象可能是一個,也可能是幾個,這種由幾個法律事實共同引起法律關系發(fā)生、變更或消滅的情況,稱為民事法律事實的構成。例如遺囑繼承關系的發(fā)生,即要有有效的遺囑行為,又要有遺囑人死亡的事實,遺囑行為和遺囑人死亡兩個法律事實,就是民事法律事實的構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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