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消防技術(shù)規(guī)范難點問題操作技術(shù)指南 (2017年修訂稿):二

注冊消防工程師 責任編輯:段思揚 2019-03-05

摘要:本文為浙江省消防技術(shù)規(guī)范難點問題操作技術(shù)指南 (2017年修訂稿):二、總平面布局,內(nèi)容詳情如下,如需查看更多消防工程師消防規(guī)范標準,敬請關注希賽網(wǎng)消防工程師頻道。

(一)消防車道與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
19、按《建筑設計防火規(guī)范》第7.1.2條及第7.1.3條規(guī)定要求設置消防車道的建筑,其消防車道距離建筑外墻不宜小于5m、不應大于30m,距離最不利防火分區(qū)的主要出入口不應大于60m;對于其余建筑,其消防車道距離最不利防火分區(qū)(住宅的最不利單元)的主要出入口不應大于80m。
20、高層、多層建筑的消防車道轉(zhuǎn)彎半徑應分別不小于12m、9m,可采用作圖法畫出一條滿足轉(zhuǎn)彎半徑的4m寬消防車道進行校核。(附圖20)
附圖20  消防車道轉(zhuǎn)彎半徑
21、消防車能夠利用的不規(guī)則的場地(可為丁字形,Y字型等滿足消防車回車要求的場地(從交叉點起算車道長度不應小于12m,附圖21)可以作為消防回車場地。
附圖21  不規(guī)則的消防回車場地
22、消防車道、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應采用硬質(zhì)鋪裝面層,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應采用明顯標識。
23、與消防車登高操作面對應,應當設置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和連接登高操作場地的消防車道,其長度不應少于建筑一個長邊或周長的1/4且不小于一個長邊長度。
建筑高度大于50m的公共建筑,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應連續(xù)布置。
附圖23.1
高層住宅建筑和建筑高度不大于50m的公共建筑,連續(xù)布置消防車登高操作面確有困難時,可不連續(xù)布置,消防車登高操作面的間隔不應大于30m。(附圖23.2)高層住宅建筑的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可按照住宅各個單元連續(xù)布置。
附圖23.2
注:1、A+B+C≥1/4周長且不小于一個長邊長度。
2、高層住宅高度>50m時,登高操作場地長度按括號內(nèi)數(shù)字。

住宅建筑端頭底部設置商業(yè)服務網(wǎng)點、總高度(建筑層高之和)不超過7.8m的變配電房等時,當其與住宅的交接部位長度不大于10m且消防車登高可到達至該單元的樓梯間或每戶時,該住宅可視作滿足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要求。(附圖23.3)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滿足回車場要求時,可不設置穿過建筑物的消防車道。
附圖23.3  該部位的住宅可視作滿足消防車等高操作面要求
24、建筑物與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相對應的范圍內(nèi),應設置直通室外的樓梯或直通樓梯間的入口,入口可為通往樓梯間的門廳、走道。
25、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的設置應能滿足消防登高車可以保護到居住建筑的每個單元和工業(yè)建筑、公共建筑需設置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一側(cè)的每個消防救援口。
26、《建筑設計防火規(guī)范》第7.2.2條第1款規(guī)定的“車庫出入口”不包括非機動車出入口。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與登高操作面的建筑外墻之間不應設置汽車庫(坡道)出入口。當設有在建筑投影范圍內(nèi)的汽車庫(坡道)出入口時,建筑外墻與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的距離不應小于6m,汽車疏散不應影響消防車的通行;汽車庫(坡道)出入口兩側(cè)應設置長度不小于6m的不開設門窗洞口的防火墻,汽車庫坡道應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tǒng),汽車庫坡道出入口應設置高度不小于1.0m的擋煙垂壁。(附圖26)
附圖26 建筑投影范圍內(nèi)的汽車庫(坡道)出入口
27、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原則上應設置在用地紅線內(nèi),如設置在紅線外時,應征得主管部門的書面認可(可為規(guī)劃、建設、城管、交通、綠化等部門),還應確保登高場地范圍無高大喬木行道樹及架空線路等影響登高操作的障礙物。
(二)滅火救援
28、廠房、倉庫和商店建筑的每個防火分區(qū)至少應設置兩個直通走道、公共區(qū)域(可利用公共衛(wèi)生間、樓梯間及前室的開口)或大空間區(qū)域的消防救援口。(附圖28.1)
附圖28.1
確有困難時,不靠外墻的防火分區(qū),至少應設置兩個通向相鄰設有消防救援口防火分區(qū)的走道、公共區(qū)域或大空間區(qū)域的連通口(此連通口不得采用防火卷簾)。(附圖28.2)
設置玻璃幕墻的住宅建筑的外墻應在每戶的適當位置設置可供消防救援人員進入的窗口,設置位置應與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相對應。
建筑物各層直通室外或敞開外廊、陽臺的門、窗可以作為消防救援口。每個商業(yè)服務網(wǎng)點、各層均應設消防救援口。
(三)防火間距
29、相鄰兩座建筑之間通過設置防火墻以滿足防火間距不限的條件時,當兩座相鄰建筑形成夾角小于180度時,最近的門窗洞口間距不應小于相應的防火間距要求;當兩座相鄰建筑形成夾角不小于180度時,緊靠防火墻兩側(cè)的門、窗、洞口之間最近邊緣的水平距離應不小于2m。(附圖29)
附圖29
30、汽車庫與托兒所、幼兒園、中小學校的教學樓、老年人建筑、病房樓等組合建造時,應符合下列要求:
(1)疏散樓梯應分別獨立設置,可按照附圖30執(zhí)行;
附圖30
2)汽車庫的開口部位(樓梯間開口除外)與組合建造的上部建筑的外墻開口之間的直線距離不應小于6m(且水平距離不應小于4m)。
31、建筑屋頂和地下室頂板上開設消防排煙口、采光、通風等開口時,該開口與上部建筑開口之間的直線距離不應小于6m(且水平距離不應小于4m,附圖31.1)。
附圖31.1  建筑屋頂和地下室頂板開口設置
當上述開口采取防火分隔措施時或開口背向建筑物時,開口與上部建筑的距離可不限。(附圖31.2)
附圖31.2  開口背向建筑物
當?shù)叵缕噹臁⒎菣C動車庫的坡道出入口不作為排煙口用時,坡道出入口與上部建筑物的距離可不限。
下沉廣場、庭院等開口部位當下方僅作為景觀、綠化、人員通行使用時,與上部建筑物的距離可不限。
32、屋頂停車場的汽車坡道按地上汽車庫要求設置。住宅小區(qū)地面配套設置的沿小區(qū)道路的單排的停車位,可不按地面停車場認定。
(附圖32)
附圖32
有圍護結(jié)構(gòu)的地面機械車庫應按汽車庫控制防火間距。
33、供教學、科研的高層建筑中的實驗室日常使用的少量甲、乙類氣體的儲藏間,可貼鄰建筑設置,但應滿足以下要求:
(1)甲、乙類氣體的總儲存量不應大于0.5m³;
(2)存放可燃氣體儲罐的儲藏間,應設置在建筑的首層靠外墻部位且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3.00h的不開設門窗洞口的防火隔墻、耐火極限不低于2.50h的樓板與建筑的其他部分分隔;開門應直通室外。
34、建筑、構(gòu)筑物和設備設施與明火散發(fā)地點的防火間距應按產(chǎn)生明火的固定點進行控制。
35、當相鄰建筑通過連廊、天橋或底部的建筑物等連接時,其間距不應小于兩個建筑防火間距的要求,連廊、天橋?qū)挾炔灰舜笥?m;當其連接物為封閉時,應設置防止火災蔓延的措施。連廊、天橋之間的距離不應小于6m。
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guī)范》第6.6.4條規(guī)定符合安全出口條件的天橋、連廊,通過該連廊、天橋向相鄰建筑的疏散寬度不應大于本建筑樓層疏散總寬度的30%。
36、同一座回字形、U型、L型公共建筑兩翼屬于不同防火分區(qū)時,其內(nèi)轉(zhuǎn)角兩側(cè)墻上的門、窗、洞口之間最近邊緣的水平距離不應小于4m,回字形公共建筑相對的兩翼距離應符合防火間距要求,U型公共建筑相對的兩翼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6m,確有困難,可在兩窗之間“U”形底邊處挑出一片垂直防火隔墻,該隔墻的外端應與相對的兩個窗的最外邊平齊(附圖36.1)。
附圖36.1 不同防火分區(qū)U型、L型公共建筑防火間距
當建筑高度大于24m時,回字形公共建筑相對的兩翼屬于同一防火分區(qū)時,相對的兩翼最近的門窗洞口間距應不小于按照內(nèi)天井的空間高度確定的防火間距要求。(附圖36.2)
附圖36.2 同一防火分區(qū)回字形公共建筑防火間距
37、住宅建筑的天井應設置成U型,應按圖例設置,圖例中的A和B宜對應設置,當B>6m時B可取6m;如需設置連廊時應為敞開連廊,該敞開連廊兼作前室或者合用前室時,與疏散無關的門、窗不得直接開向敞廊,開向天井的門窗洞口距離敞廊不得小于1.0m。開向敞廊的戶門數(shù)量可超過3樘。(附圖37)
附圖37  住宅建筑U型天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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